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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8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于2015年5月13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的奔驰牌轿车,行至本市武昌区武珞路与丁字桥路交会路口时,撞击前方等候绿灯的车牌号为鄂A×××××的五菱牌小型客车,该车又撞击前方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牌轿车。被告人雷某随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后经法医检测,被告人雷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陈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蔡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