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庆文诉许顺利、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文,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刘庆文,男,1970年11月2日生。被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文诉被告许顺利、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产品、机器设备、生产物资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刘庆文自愿以其所有的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西国宝花园半岛xx栋xxx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产品、机器设备、生产物资或其他等额财产。二、担保人刘庆文所有的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西国宝花园半岛xx栋xxx的房产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戚志明代理审判员 卫 溪人民陪审员 李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