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三龙与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李三龙。委托代理人刘永前,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等。被告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管维升。委托代理人周严明。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三龙诉被告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李三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三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龙撤回对被告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李三龙负担。审判长 李德坤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肖红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