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雅珍与王德章、刘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珍,王德章,刘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保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雅珍,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王德章,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芳均,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雅珍与被执行人王德章、刘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雅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王德章、刘芳均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德章、刘芳均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章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益信用社内的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