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潮炎与王靡格、魏盛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潮炎,王靡格,魏盛兴,魏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罗潮炎,被执行人:王靡格。被执行人:魏盛兴。被执行人:魏子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潮炎与被执行人王靡格、魏盛兴、魏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