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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潮炎与王靡格、魏盛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潮炎,王靡格,魏盛兴,魏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罗潮炎,被执行人:王靡格。被执行人:魏盛兴。被执行人:魏子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潮炎与被执行人王靡格、魏盛兴、魏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