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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张军安、张依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张军安,张依琴被告,周亚芬被告,刘佳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钱建伟被告:张军安。被告:张依琴被告:姚信银。被告:周亚芬被告:姚胜亚。被告:刘佳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诉被告张军安、张依琴、姚信银、周亚芬、姚胜亚、刘佳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邱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