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雪芹与被执行人翟文东、战瑞杰、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芹,翟文东,战瑞杰,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芹。被执行人翟文东。被执行人战瑞杰。被执行人王毅。申请执行人刘雪芹与被执行人翟文东、战瑞杰、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江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365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