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朝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朝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智。委托代理人廖志松。被告华朝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朝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