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韩德全与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全,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5030号申请执行人韩德全,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亮,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韩德全与被告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原告韩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李亮627.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2.61元,由原告韩德全负担180.61元,被告李亮负担1,362元。因义务人李亮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韩德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亮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7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彭 巍徐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