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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孟庆胜与薛瑞强、刘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胜,薛瑞强,刘玉平,刘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04-2号申请人孟庆胜。被执行人薛瑞强。被执行人刘玉平。被执行人刘怀兵。申请人孟庆胜与被执行人薛瑞强、刘玉平、刘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瑞强、刘玉平、刘怀兵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价值8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