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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12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