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吉金、党望、马骏驷、马舒怡申请执行胡宾跃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金,党望,马骏驷,马舒怡,胡宾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马吉金,女。申请执行人党望,女。申请执行人马骏驷,女。申请执行人马舒怡,女。被执行人胡宾跃,男。马吉金、党望、马骏驷、马舒怡申请执行胡宾跃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人民法院(2011)焦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宾跃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胡宾跃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胡宾跃银行存款2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