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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玉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田,农民。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田及辩护人李君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张玉田在隆尧县老山口道边租一民房,开设一个理财、法律咨询门市(未办营业执照)。2014年10月13日,张在网上聊天认识一个上海南东投资有限公司,经看网上介绍,有种短期投资:投资1万元,每天返1600元,10天共返16000元;投资10万元,每天返18000元,10天共返180000元;投资20万元,每天返37000元,10天共返370000元。张玉田按该公司提供的信息,向陈某甲建行账户存款少量,每天及时返还。张玉田认为这种投资保险,自己又能挣取存款金额的10%提成,就将上述存款信息印有宣传册在其门市上向群众宣传。自201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群众开始向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建行账户陆续存款。陈某甲建行账户也陆续返款,2014年10月24日晚10点左右,该公司网站关闭,自此至今不再返款也联系不上。张玉田共让76户群众向陈某甲账户存款342.44万元,集资损失共335.2367万元,张玉田非法得利6.282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玉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的342.44万元中涉及刘某甲、贾某、胥某、冯某甲、宋欢欢等人的数额其没有经手,不应计算到其犯罪数额中,其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指控的非法收入6.2万元中4300元是其本金,5.5万元是南东公司借给其的,不是返还的提成款;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和存款是其家庭财产,应予返还。其听说公安局的要找其,其准备去报案时公安人员赶到,其认为应当认定其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玉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张玉田涉案数额342.44万元有异议。被告人通过为受害人设置登录名、密码并让受害人通过被告人为受害人设置的密码、登录名向南东公司打款,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的被告人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人向南东公司陈某甲账户汇款后均在其QQ聊天记录中向南东公司逐笔进行了核对,未通过被告人设置的账户名、密码自行向南东公司打款的数额不能计算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本案采用受害人陈述与银行打款明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方法是不准确的,任何知道该网站的人都可以通过银行向陈某甲汇款,故这两种证据的结合所得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尽管聊天记录仅仅恢复了10月24日当天的,没有其他的聊天记录,但当中确实没有贾某、刘某甲等人的汇款180万左右,这就充分说明被告人有异议的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当为162万元左右。被告人所吸收的款项全部交到了陈某甲的账户,被告人本人没有控制、支配非法吸收的款项,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基本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望法院结合本案的证据,全面衡量定罪量刑的全部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玉田在隆尧县城老山口道路南租房成立了“理财、法律咨询”门市。经张玉田发现名叫“上海南东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并与公司“客服”通过QQ聊天,该“客服”向被告人介绍了几种短期投资、每日返款的投资项目,并承诺被告人每发展一个客户就将该客户投资额的10%作为被告人的提成和劳务费,给被告人提供了户名是陈某甲、卡号是62×××29的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尝试后觉得能挣钱、利润高,介绍别人投资还可提成,就向徐某乙、李某丙等宣传,后印制了宣传单向前来咨询的人介绍投资项目,被害人有投资意向后被告人在网站上为被害人注册,将一张写有陈某甲姓名和账户的纸条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去建设银行或者用手机银行转款,被害人打款后将打款凭证或者交易信息交被告人验证。截止到2014年10月24日共有76名被害人通过被告人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账户打款342.44万元,除徐某丙、刘某己等40名被害人得到数额不等的返款共计7.2033万元外,尚有335.2367万元至今不能返还被害人,张玉田共计非法获利6.2826万元。被告人张玉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隆尧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从张玉田处扣押记录账本、建行转账凭条、投资项目宣传单、陈某甲账号、计算机主机及显示器、营业执照等。2、“重磅好消息”、“投资项目”、“VTQ专属投资项目15天本利双收”宣传单,“上海南东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介绍。3、隆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扣押黄某交来现金6966元。4、隆尧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证明:冻结张玉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卡号为62×××70的账户存款724.79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柴荣支行卡号为62×××11账户存款788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柴荣大街支行账号为10×××92的账户存款460.16元5、银行存款、转账凭条、交易明细。证明:陈某甲卡号62×××29存款、转账情况及交易明细。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张玉田卡号62×××11的交易明细。7、隆尧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从董桂芬处扣押车牌号为冀E×××××的长安牌汽车。8、陈某甲的户籍证明信。9、陈某甲、张玉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参与人存款及返息情况表。10、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自2007年到东莞打工至今没有离开过东莞,没有在上海“南东投资有限公司”工作过,也没有通过互联网接触过该公司。其除了因为打工在东莞工厂发的工资卡外没有在其他地方办理过银行卡,也没有办理网银、手机银行业务。其从来不上网,没有QQ号。11、证人翟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张玉田是父子关系。张玉田在老山口路南畜牧局旁边租房开了一间“理财、法律咨询”门市。2014年10月25日上午9点多其父张玉田让其拿着他的建行银行卡到西环建行柜台取出来28000元,回到门市给了其父张玉田。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左右张玉田租用其在老山口路南边的二层楼,租期一年,租金8000元,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张玉田租房共47天,应收房租1034元,剩余6966元其交到公安机关。1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看到张玉田发的传单,其到老山口路畜牧局东邻张玉田的投资门市了解后决定投资,张玉田给其一张写着陈某甲名字和卡号的纸条,让其把钱打到那个账号。当天下午其用手机银行转了两笔,每笔10万元,24日上午又在张玉田门市用手机银行转了5万元,共计转款25万元。14、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2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名字和账户,在张玉田的门市用手机银行转了11万元,23日、24日两天又转了两笔,一笔20万元,一笔38万元,转款后张玉田说手机银行转账的要看转账成功的短信。其总计打款69万元,没有收到还款。15、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24日两天总共向陈某甲账户打款32万元,一直没有返钱。16、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通过贾某投资3万元,没有收到返款。17、被害人杜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到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看宣传单后拿张玉田给地写着收款人陈某甲及账号的纸条两次通过建行卡打了5万元,把银行凭条给了张玉田,没有收到分红。18、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2日其到县城老山口路路南张玉田开的“理财法律咨询”投资公司,看了投资宣传单后在张玉田的劝说下向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账户两次共打款3万元,收到分红1680元。19、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1日其到县城老山口路路南的“理财法律咨询”投资公司,张玉田让其看了投资宣传单并说投资绝对保险。其三次共给陈某甲账户打款50万元,转账信息都给张玉田看了,共收到分红1.8万元,10月24日张玉田给其2.5万元利息。20、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其给陈某甲账户打款1万元,至今没有收到返款和分红。2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2日下午其通过隆尧县城老山口路“理财、法律咨询”门市的张玉田给陈某甲账号共打款1万元,收到返款1680元。22、被害人米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理财法律咨询”的张玉田两次打款1.3万元,共返款2600元。2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其看了张玉田提供的投资宣传单后在张玉田的劝说下给陈某甲账号打了1万元,打款凭条给了张玉田,收到1600元的利息。24、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的门市看了宣传单后,按照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账号打了10万元,至今未收到返还的利息。25、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明:其看了张玉田的投资宣传单后决定存款,按照张玉田提供的卡号给陈某甲账号两次打款2万元,收到返息1680元。2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县城老山口路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看了投资项目宣传单,听了张玉田的劝说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给陈某甲账号分三次共打款7万元,共收到返款2530元。27、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其根据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两次共打款1.58万元,打款凭条给了张玉田,返款共2390元。28、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8日其老乡张玉田说他开了一家投资门市,给其一张投资宣传单,其拿宣传单与董某、张某甲商量后决定存款,按张玉田给的纸条上写的银行卡号向陈某甲账号两次共打款1.3万元,共收到返息2015元。29、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9日李某丙拿投资宣传单找其说老乡张玉田开了一家投资门市,其按张玉田给的纸条上写的银行卡号向陈某甲账号两次共打款1.3万元,共收到返息2000元。30、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在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看了一张投资项目宣传单,用手机银行向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账号转账10万元,把转账信息给张玉田看了。其未收到分红。3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9日其在邻居李某丙处看到张玉田的投资宣传单,按照张玉田提供的信息给陈某甲账号打了1万元,把打款凭条给了张玉田,收到返息890元。32、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号上午其到张玉田的公司注册后按照张玉田提供的纸条信息到建行往陈某甲账户打了2万元,凭证给了张玉田,未收到返款。33、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明:其和李某丁、殷某一起去张玉田的投资公司,其往陈某甲户上打了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34、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和李某丁、李某戊到张玉田开的理财公司,听了张玉田的介绍准备投资,24号上午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建行往陈某甲账户打了1万元,把凭证给了张玉田,没有收到返款。3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建行给陈某甲账号打了1万元,未收到返息。3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9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建行给陈某甲账号打了3000元,共返款1180元。10月22日又打款1万元,返款1600元。37、被害人关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打了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38、被害人刘某乙真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打款1万元,没有收到返息。39、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建行给陈某甲账号打了1万元,未收到返息。40、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1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建行打了1万元,共收回888元。41、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9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建行给陈某甲账号打了2万元,共收到2500元分红。42、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下午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通过网银给陈某甲账号打了10万元,把转账短信转发给了张玉田,没有收到返款。43、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证明:其听了张玉田的宣传后于2014年10月24日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西环建行给陈某甲账号打了10万元,没有收到返款。44、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1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建行给陈某甲账号打了5.8万元,收到分红共计630元。45、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8日其在张玉田的劝说下同意投资,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共打款1.6万元,共收到返款3955元。46、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听了张玉田的宣传后给张玉田1万元现金让他代办,收到返款共计1600元。47、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理财法律咨询”门市听了张玉田的介绍、看了投资宣传单后,2014年10月24日往张玉田给的陈某甲账户转账存入1万元现金,没有返钱。48、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给陈某甲账户转账存入1万元现金,没有返钱。49、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给陈某甲账户转账存入1万元现金,没有返钱。50、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和胡某丙到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了解情况后在张玉田电脑上进行了注册,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其和胡某丙到银行分别汇给了陈某甲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51、被害人胥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到张玉田的理财律师咨询门市进行注册,通过网银转款10万元到陈某甲账户,没有返款。5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其看了宣传单并听了张玉田的介绍,于2014年10月24日往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账户存入1万元,将汇款凭证给了张玉田,没有返款。53、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张玉田门市看了宣传单并听张玉田介绍了投资项目情况,2014年10月19日到建行往张玉田提供的陈某甲账户存入3000元,10月23日又汇了2万元。共存款2.3万元,返款1120元。54、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明: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到西环建行汇给了陈某甲1万元,共返款1200元。55、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明:其到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选择了宣传单上一个项目,张玉田把其基本信息录入电脑后给其一张内容为“62×××29收款人:陈某甲”的纸条让打款,其汇了3000元,共返款300元。56、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明:其给了张玉田1.005万元现金让他打款,张玉田让其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和建行卡,共返款1680元。57、被害人豆士芳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9日其带着身份证和建行卡到张玉田的门市,给了张玉田1万元,收到400元分红。58、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上午其拿张玉田给其写着陈某甲名字和卡号的纸条到银行往那卡上打了5万元,没有收到返款。59、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明:10月23日其到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注册会员,持张玉田给其写着陈某甲名字和卡号的纸条打款1万元,返款没有收到。60、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明:10月22日其按张玉田提供的银行卡号给陈某甲打了1万元,收到返款1680元。61、被害人路某的陈述。证明:10月21日其拿着张玉田给其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打了1万元,返款880元。62、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证明:10月20日其到张玉田门市注册拿着张玉田给其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卡上打了1万元,返了1280元。6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明:其拿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该卡上打了2.3万元,共返4080元。64、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0日其在理财法律咨询门市注册后往陈某甲卡上打了5800元,10月21日打款1万元,共收到返款2340元。65、被害人李某庚的陈述。证明:其往陈某甲卡上打了1万元,没有收到返钱。66、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证明:10月19日其到建行往陈某甲卡上打了3000元,共收到返钱1445元。67、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证明:10月20日张玉田给其注册后其往陈某甲卡上打了1万元,共收到返钱1280元。68、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其注册后拿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账户上打了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69、被害人张某辛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注册后拿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账户上转账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70、被害人李某辛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拿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账户转款1万元,下午就听说网站打不开了。71、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明:10月23日其到张玉田的门市注册后往陈某甲账户上打了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72、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证明:10月19日其注册会员后往陈某甲卡上打了3000元,把汇款凭证给了张玉田,共收到返钱1445元。73、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9日其按张玉田推荐的投资项目往陈某甲卡上打了3000元,第二天又存了1万元,共存了1.3万元,收到返钱1100元。74、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明:其持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卡打款1万元,返钱1665元。75、被害人刘某庚的陈述。证明:其到张玉田的门市注册会员后往陈某甲卡上打了1万元,返款没有收到。76、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证明:其和王法保往陈某甲卡上打了2万元,打完钱把回执给了张玉田,回到门市张玉田给二人注册了账号。其放了1万元,共收到返款1200元。77、被害人张某壬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在张玉田的电脑上注册了会员,往陈某甲账户上打款22万元,没有收到返款。78、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注册会员后往陈某甲账户上转账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79、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注册会员后往陈某甲账户上转账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80、被害人东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听了张玉田推荐的投资项目后,持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账户上转账2万元,没有收到返款。81、被害人刘某乙真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和焦志英在张玉田的投资公司注册信息后各给陈某甲账户转账1万元,没有收到返息。82、被害人曹同林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1日其到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听张玉田介绍投资项目后,拿着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账户上转账5800元,10月22日、23日又各转款1万元,总共转款2.58万元,收到返款3830元。8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5日其在张玉田处投资,向张玉田给的陈某甲账户转账3000元。84、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明:10月23日其按张玉田给的陈某甲建行卡号往陈某甲户打款1万元,没有收到返款。85、被害人候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山口路投资律师理财门市投资了3万元,投资后没有收到返款。86、被害人候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1日其到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张玉田给其投资项目的宣传单让赶紧投资,其拿着张玉田给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往陈某甲账户上转账1万元,收到返款800元。87、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2日其在张玉田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听张玉田介绍了投资项目后往陈某甲账户上转账1万元,收到返款1600元。88、被害人张某癸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3日其听张玉田介绍了投资项目后,按照张玉田提供地写着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到建行用其妻子宋欢欢的账号往陈某甲账户转账20万元,登记的也是宋欢欢的名字,没有收到返款。89、被告人张玉田的供述。证明:其在隆尧县老山口道的“理财、法律咨询”门市是2014年10月11日开门营业的,主要经营家庭、个人、个人合伙理财、咨询。10月13日其在网上看到一个投资理财的网站,公司名称为上海南东投资有限公司,该网站介绍了几种短期投资模式,投资1万元、10天为一个周期、每天返还1600元、十天共计返还1.6万元,投资20万元、每天返还3.7万元、10天共返还37万元。那个网站上有一个客服的QQ号,其就在QQ上和客服聊天,那个客服与其说好每发展一个客户向公司投资其就可以提取该客户投资金额的10%作为提成,还给了其一个户名是陈某甲、卡号是62×××29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说投资必须把钱打到这个账户上,并且必须先在网站上用身份证号和一个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号注册。其当时觉得投资1万元10天就能纯挣6000元,利润相当高,就用其的身份证号和建行卡在网站上注册了会员,先后分两次投资了300元钱和3000元,300元那个投资项目返了两天共计返给其330元,3000元那个投资项目周期为17天,每天返280元。其觉得挺保险,就对平时来门市玩的人说了投资的事情,他们也想投资,其也想让他们通过其往那个网站投资,这样其就可以挣取10%的提成了。其将网站上的几种投资项目印制成传单进行宣传,别人知道其这里做此类投资也就到门市来找其投资。每来一个客户其就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给他们在该网站上注册,客户每打一笔钱,其就在账本上做一笔记录。给客户的写有陈某甲姓名和卡号的纸条是其印制的,客户来了其就给他们一张印制好的纸条,让他们自己按照纸条上记载的陈某甲账户、姓名去银行打款或者用手机银行转款,每个客户其都要求他们把打款的银行转账凭条给其。客户每投资一笔钱,其都会在网上通过QQ跟网站的客服把客户的姓名、投资金额等信息发过去,网站就给该客户返款,后来那个网站关闭了,其联系不上客服了。其对根据陈某甲建行卡的交易明细和从其处扣押的打款凭条以及账本统计得出的“集资共计涉及76户群众、共计向陈某甲打款342.44万元”的结论认可。其做这个投资是觉得网站上宣传的投资利润比较高,介绍客户其可以提成,其介绍别人投资是为了挣取提成。自2014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陈某甲的建行账户给其转款17笔合计62826元,这钱有其介绍客户后10%的提成,还有其投资返的款。90、邢台市公安局邢公(网安)检(2014)第172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查证、恢复、提取了送检硬盘中符合检验要求的系统痕迹、用户信息、上网记录、即时通讯工具、邮件、本机文件等各类信息,并已经刻录光盘。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对被告人的供述有异议,认为数额不实,62826元不是提成款,其在公安机关所说不实;对被害人刘某甲、贾某、朱某、张某壬、冯某甲、张某癸、李某甲、丁某、鲁某、宋某、胥某等人的陈述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所述的打款额南东公司没有对应的投资项目,被害人虽打款,但不能证明被害人是通过被告人所设置的注册用户向陈某甲账户打款,所述的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涉案数额;对陈某甲账户交易明细及打款明细有异议,认为其当庭否认的打款数额与其无关。上述证据材料被告人虽有异议,但其主张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打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其签字认可的集资参与人存款及返息情况表等证据材料可相互印证,对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人是否成立自首的相关材料及201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的QQ聊天记录,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下列证据材料:1、证人杜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张玉田让其说说刘鹏不要再闹事了,但不知道他们为什么闹纠纷。其没有通过打电话、托人转告等方式通知张玉田已经有人报警、让他赶紧走。2、邢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邢公(网安)检(2015)第050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将包含所有12个导出文件的文件夹“ExportFile”刻录至名为“1305002015011-1”光盘。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无异议,对杜某甲的陈述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所述不实,但无证据证明其存有依法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情形,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玉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应按通过被告人设置的注册用户向陈某甲账户打款所涉数额来计算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打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其签字认可的集资参与人存款及返息情况表等证据材料可相互印证,仅凭单日的聊天记录不足以推翻原有证据链条而支持被告人辩解;指控的违法所得系被告人的投资及回报、其中5.5万元系借款,但被告人的建行卡与陈某甲建行卡的交易明细与被告人所述的投资、回报不能对应,陈某甲银行卡亦是盗用,借款的辩解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被告人辩解有自首情节,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动投案或应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依法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玉田到案后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玉田非法所得62826元,返还被害人。三、责令被告人张玉田退赔各被害人损失32895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曹桂法代理审判员李玫人民陪审员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姬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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