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锦奇与陈政、陈雪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锦奇,陈政,陈雪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史锦奇。被告陈政。被告陈雪丹。原告史锦奇诉被告陈政、陈雪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冬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