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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锦奇与陈政、陈雪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锦奇,陈政,陈雪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史锦奇。被告陈政。被告陈雪丹。原告史锦奇诉被告陈政、陈雪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冬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