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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陈某某,女,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