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西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陈某某,女,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