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张渭波。委托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光勇。被告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曹映友。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效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33648元由原告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