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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61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该公司董事长。我院依据(2016)陕0302民初字5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1069369.9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4520元,执行费13600元。本案执行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