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江礼华信用卡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江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廖荣章,行长。被执行人江礼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江礼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瓯执字第8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礼华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新区67-69#地块C5号203房(房产证号为:2012092**)的房产,目前暂待处置中,被执行人江礼华名下奔驰牌(车牌号:闽H222**)一辆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有抵押登记且被执行人银行、林权、工商、国土、船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8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