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饶琼与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琼,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42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人饶琼,委托代理人唐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生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4层。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平。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饶琼与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饶琼请求保全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2015)武仲保字第0000714号函:提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饶琼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饶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饶琼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