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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国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国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05-1号原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国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表人:叶国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国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