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汪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光华,霍邱县冯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