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XX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6号罪犯X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侯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8月6日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XX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XX从2013年8月减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5年3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2次。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故降低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