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润达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锡塔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润达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锡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永嘉县润达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忠。被告:深圳市锡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雪虎。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润达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锡塔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深圳市锡塔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深圳市锡塔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长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