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程小函与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函,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28号原告程小函,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林,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陈文莲,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函诉被告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小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程小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宇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