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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苏晓清与陈玉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清,陈玉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63号原告苏晓清。委托代理人周崇成、潘芙芳,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清与被告陈玉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客观实际情况需要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晓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苏晓清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