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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江晨曦与赵井龙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3178号本院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对原告江晨曦诉被告赵井龙、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颍民一初字第0317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合计223292.53元”,补正为“合计218792.53元”;第十行“损失183292.53元(223292.53元-40000元)”补正为“损失178792.53元(218792.53元-40000元)”;第二十二行“赔偿原告江晨曦损失183292.53元”补正为“赔偿原告江晨曦损失178792.53元”。审 判 员  李先芳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