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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与令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令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德森,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令乾,男(缺席)。原告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令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德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令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令乾在我公司供热辖区内居住,取暖由我公司提供,被告拖欠我公司2013年度取暖费1586.6元,2014年度取暖费1608元,共计3194.6元。经我公司员工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取暖费3194.6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令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令乾居住的瓜州县渊泉镇金屋1号住宅楼252号由原告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使用面积为69.31平方米,供热价格为23.2元每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取暖费1586.6元、2014年取暖费1608元,共计3194.6元,被告没有按时缴纳,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缴纳,故引发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供暖欠费明细表原件一张、瓜政发(2007)178号文件复印件一张、《瓜州县城市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复印件一张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令乾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热力,被告应向原告缴纳取暖费。被告令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取暖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令乾支付原告瓜州县热力有限公司暖气费3194.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令乾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