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熊龙文、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熊龙文,李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626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被告熊龙文。被告李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龙文、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