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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熊龙文、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熊龙文,李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626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被告熊龙文。被告李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龙文、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