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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监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秀英与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秀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0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秀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荣海,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成,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雷秀英因诉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秀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没有出具案件回执单,也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调查的询问笔录、协调申请书等证据有伪造嫌疑。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或发回重审改判本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当日即受案进行调查,走访相关在场人员,调取案件材���,收集参与安保民警的证言,中山街派出所通过口头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情况,已履行法定职责。因民警工作失误,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协调申请书》混入已调取的文书中,不存在申请人称证据有伪造嫌疑的问题。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3年1月15日,汉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雷秀英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建国村的房屋进行现场强制拆除。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安排辖区中山街派出所等部门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1月19日,雷秀英向110报警服务台打电话报警称,其1月15日在家中被人无故打伤,要求公安机关查处。110将警情转至中山街派出所,中山街派出所同日即受理此案,书面形成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经调查在场人员、调取案件材料,口头答复了雷秀英案件办理结果,中山街派出所虽没有书��答复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雷秀英申请再审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调查的询问笔录、协调申请书等证据有伪造嫌疑,因协调申请书二审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没有采信,雷秀英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有伪造嫌疑,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雷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秀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京玺代理审判员  刘伟夫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