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熊德均,李宣利与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李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宣利,熊德均,李行,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84号原告李宣利,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熊德均,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行,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香锦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智超。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研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92196-7。代表人王晓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7273号原告熊德均、李宣利与被告李行、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应为本案的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被告李行等的住所地亦在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不在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本裁定不作评判。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