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乙、张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l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现已成年。2011年7月,张某甲因盗掘古墓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左右被提前释放。2013年6月27日,张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原审法院以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许张某乙、张某甲离婚。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乙、张某甲结婚多年,应当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因双方产生矛盾,张某乙曾于201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乙、张某甲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且没有共同生活,导致张某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依法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张某乙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张某乙主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且张某甲没有到庭,致使其主张的财产是否系婚后共同财产无法查清。因此,对张某乙的该项请求在本案不予支持,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上诉人张某甲不服原判上诉称,1、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张某乙提出与张某甲离婚,其主要原因就是张某甲的过错行为,为了达到其离婚的目的,故意编造虚假言词,张某甲应该到庭进行辩解,开庭之日因本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应诉,加之不懂法律规定,未提前告知法庭申请延期开庭。那么原审法院应该再次通知张某甲到庭及如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可是以独任审理程序判决双方离婚。未能体现审理程序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缺少了应该调解的法定程序,所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原审法院实体判决错误。张某甲长期在外拼搏挣钱养家,在张某乙身上和家庭均付出了心血,其目的就是让她们过上幸福和睦家庭生活,使家庭其乐融融。可是张某乙也许由于张某甲过分关心体贴的缘故,未能理解到张某甲的心情,张某乙经常外出,根本未考虑成年并即将成家的孩子,同时达到占有家庭财产为其生活,所以无任何感情破裂迹象提出离婚,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张某乙有了这样的思想变化,想着办法提出离婚要求,就是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过错明显在张某乙。第二次就可以判决离婚吗?显然未有法律上的依据所在。张某甲真诚请求不同意离婚,充分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张某乙未提供任何证据,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应该依法判决不许离婚。张某甲和孩子在继续做着张某乙工作,张某甲在努力更加细致做好家庭和张某乙和好工作,何况夫妻生活多年,应该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孩子马上成家立业,判决离婚将是对大家都是致命的打击和无法估计的家庭损失。原审法院应该本着家庭美满的大原则考虑,更要查清张某乙未提出离婚,未有村委会及相邻关系人的证明,二次离婚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破裂。调解和好才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原审法院偏袒了张某乙,未能公正依法判决。综上、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对实体处理未能体现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原则,严重剥夺了张某甲的不许离婚的请求和期盼,侵犯了张某甲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薛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乙承担。被上诉人张某乙答辩称,张某乙要求离婚,离婚不离家。张某乙要抚养孩子,给儿子成家立业,因为张某甲不过日子,进过两次监狱,张某乙坚持要求和张某甲离婚。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张某乙因与张某甲家庭生活产生矛盾,于2013年6月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在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乙、张某甲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张某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能够认定张某乙、张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张某甲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审理程序问题。原审法院依法向张某甲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手续,明确告知了张某甲诉讼权利及义务,张某甲经原审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甲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