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与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037-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8区大宝路****号***室。负责人李济民。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大和路宿舍2楼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8318-1。法定代表人林辉荣。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仲裁期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街道某路的宿舍(产权证号XXXX**)。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第二期设计费人民币320851.87元及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令》,并冻结了其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平安银行某分行的银行账户。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2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街道某路的宿舍(产权证号XXXXXX**)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