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汉菲与李荣蓉、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汉菲,李荣蓉,王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蔡汉菲,居民。委托代理人邹荣泉,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蓉,居民。被告王志东,居民。原告蔡汉菲与被告李荣蓉、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福庆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批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汉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荣泉,被告李荣蓉、王志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将王志南列为被告,后王志南因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蔡汉菲撤回了对被告王志南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汉菲诉称,两被告于2013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11.5万元,2014年2月25日王志南归还1万元。另王志东借给原告3万元,原告有借条在被告处,现抵充后两被告实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因王志东不同意充抵债务,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并从主张之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直至还清时止。被告李荣蓉辩称,我与王志南以前是夫妻,2014年9月份已通过民政局离婚。原告借钱给王志南的时候我不知道,2013年2月9日原告找到了王志南、我和王志东,叫我们换了个条子,王志东是后签的字,原告说是让王志东证明一下。我认为我不应该还钱,我也没有偿还能力。被告王志东辩称,原告是我朋友,王志南是我弟弟,王志南借钱我不知道,2013年2月9日原告、王志南、李荣蓉3个人找到我,告诉我王志南借原告115000元没有还,他们在原告的门市上换了个条子,让我作为见证人签个字。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王志南与李荣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15日登记离婚。王志东系王志南之兄。2013年2月9日王志南、李荣蓉、王志东向蔡汉菲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蔡汉菲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后王志南归还1万元,尚欠蔡汉菲借款105000元,蔡汉菲多次要求王志南、李荣蓉、王志东偿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5月11日,蔡汉菲向王志东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志东现金叁万元整,定于2015年5月12日归还,年利息12%,叁仟陆佰元整,人民币3600元。王志东不同意与蔡汉菲抵充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蔡汉菲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裁定书,依法冻结李荣蓉、王志东银行存款8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荣蓉、王志东向原告蔡汉菲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并从原告主张之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李荣蓉辩称,对王志南的借款,其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意见,及被告王志东辩称,对王志南借款不知情,其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字的,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因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蓉、王志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汉菲借款1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时间及标准: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李荣蓉、王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叁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歆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