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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韩淑华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淑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776号原告:韩淑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老虎庙巷10号。法定代表人:李爽。委托代理人:赵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华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