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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民终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琪英诉凯里市平安运输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琪英,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龙庆勇,袁瑞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琪英,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萍家,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庆勇,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北路*号*栋*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瑞明,男,1966年8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稻香小区*栋*单元***号。上诉人彭琪英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琪英又以有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彭琪英的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第三人及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琪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由上诉人彭琪英承担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和  斌审判员 潘  贵  卿审判员 冉  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