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金伟与叶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伟,叶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787号原告:周金伟,农民。被告:叶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伟与被告叶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金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