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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金伟与叶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伟,叶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787号原告:周金伟,农民。被告:叶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伟与被告叶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金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