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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商初字第2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429-1号原告刘丽,女,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鲁光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郝芳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勇中,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茂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超,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职员,住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11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审 判 长  赵忆泉审 判 员  许 毅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