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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其鹏与陆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鹏,陆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赵其鹏。被告陆冰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鹏诉被告陆冰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其鹏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冰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鹏撤回对被告陆冰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赵其鹏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