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山石勇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鸿鹏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090-1号原告:黄山石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史晓勇,董事长。被告:深圳鸿鹏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石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鸿鹏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498000元不当得利款予以先予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不当取得的财产数额巨大,如不及时给付原告,将会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鸿鹏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黄山石勇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49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国强审 判 员 汪海军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