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立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艾山吾鲁格申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艾山·吾鲁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立保字第31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西5巷18号。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艾山·吾鲁格,男,维吾尔族,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申请人艾山·吾鲁格申请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艾山·吾鲁格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XXXXXXXX,并由担保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综合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XXXXXXX作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艾山·吾鲁格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XXXXXXXX的房产手续;二、查封担保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综合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鲁木齐市XXXXXXXXXXXX的房产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