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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淦与刘炳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扬,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