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童晓霓与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童晓霓,女,1979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乐漂、张丽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诉讼代表人韦卫,负责人。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晓霓与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晓霓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陈成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苏初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