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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明发与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51号原告:林明发,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甘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林明发与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43558元为限)。(财产名单附后)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明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43558元为限),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2738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尤丽婷附:财产清单:1、大切18台,中切3台,红外线切边机2台,自动磨光机20头1台,自动磨光机16头1台,小切8台,半自动小切1台,变压器2台,火烧机1台以及场内堆放的板材。2、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