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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河南省宏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古风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河南省宏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古风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066号原告黄某某,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亚娟,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4号轻工业家属院27号楼502室。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夹堤村4组,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被告河南省宏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80号1幢1单元9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吕红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古风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河南省宏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古风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丽娜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