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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星华预应力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冠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星华预应力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78号原告重庆市星华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20379922-X。法定代表人:赵利华被告重庆市永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建设村(重庆璧山胶鞋厂内)。法定代表人张华胜。委托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星华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冠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星华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重庆市星华预应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