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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贾晗与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刘广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晗,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刘广房,李虹霞,李春义,孔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71-1号原告贾晗,女,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房,负责人。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大辛��村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6444162-6。被告刘广房,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李虹霞,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李春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长虹路169号D区。被告孔德彬,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受理原告贾晗与被告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刘广房、李虹霞、李春义、孔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后,被告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被告的住所地在济宁高新区王因镇大辛庄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济��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提交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洸河街道办事处、济宁长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春义的住所地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洸河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被告刘广房、李虹霞、李春义、孔德彬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宁市任城区行政辖区内。本案系普通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管辖权受理案件,因此,被告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