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辽中县人民医院与马庆智人事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中县人民医院,马庆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中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树东,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安斌,该医院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铭,该医院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庆智,男,汉族,1949年2月12日出生,退休医生,住辽宁省辽中县。再审申请人辽中县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马庆智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中县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我院不是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与事实不符。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未经劳动部门处理的前置程序,径行判决补偿金、赔偿金错误。辽中县人民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辽中县人民医院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其不是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与事实不符一节,因辽中县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单位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且不管其是否属于整体拖欠职工工资,都不能免除其承担责任,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辽中县人民医院提出的原审判决未经劳动部门处理的前置程序,径行判决补偿金、赔偿金错误一节,因于晓芳(另案原告,马庆智的妻子)已经就拖欠工资问题向行政机关进行了反映并要求处理,但行政机关未予处理,于晓芳案与本案案情相似,原审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决辽中县人民医院支付马庆智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并无不当,辽中县人民医院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关于辽中县人民医院提出的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一节,经查,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故辽中县人民医院该申请再审理由也不成立。综上,辽中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中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