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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力兰,刘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2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高力兰,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志超,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孤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孤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 贾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