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某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某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2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劳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98、2644-2649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895元(人民币,下同),高温补贴750元,经济补偿金8598.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某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312.4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坤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