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铜陵华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华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振兴采石厂内)。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